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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股东侵害小股东权益的表现有什么?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17-02-22  点击次数:242

  导读:虽说大小股东都是公司的股权,享有股东应有的权利,但是因为小股东所占的股份比较小,所以小股东的权益容易受到大股东的侵害,那么大股东侵害小股东权益的表现有什么?下文为您详细介绍。

  大股东侵害中小股东权益的表现:

  1、利用法人治理结构不规范侵害中小股东的权益。

  各国公司立法试图设计一套内外相互制衡的,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但由于公司权力在权力机构、决策机构、监督机构中难以科学、合理的分设,因此理想的、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难以形成,所以公司监督机构在保护公司权益,特别是中小股东权益上尚难尽人意。我国公司治理结构与这种理想的、学理上的治理结构相差甚远,相当一部分公司大股东交叉任职,权力难以制衡,即使设立独立董事,由于产权不明,高层管理人员与独立董事很容易形成高层共谋,造成公司决策缺乏公正性保障,给大股东侵害公司和中小股东权益提供了便利条件,当大股东利用公司进行有损中小股东权益的决策时,中小股东难以“揭开公司面纱”,找到保护自身权益的有效途径。

  2、利用股份畸形大肆侵害中小股东权益。

  股东股份的取得,必须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和同股、同价、同权,即“三公”、“三同”的原则,简单地讲,如果股东违反“三公”、“三同”的原则,所取得的股份,即为畸形股份。公司股份畸形,是由于公司的股份形成机制不完善而造成的。我国国企改制中,由于对国有资产采取净资产评估的方法,通常对国有固定资产低估,有些甚至对无形资产不加以评估,使国有资产的价值大量“缩水”,这无形中贬低了国有股股份的价值,相对提高了其他股的股份价值,造成股份畸形,此其一。

  其二,在改制时大股东以净资产确认取得股份,而中小股东更多的是在二级市场通过市场交易价取得股份,同样会造成股份畸形。以畸形方式取得的股份,对公司难以拥有相同的剩余索取权和控制权,在侵犯国有股权的同时大股东的权益被放大,中小股东权益被缩小。再者国家股无自由流通权,其他股东股份有自由流通权,股份的这种不同权就会造成国家股、法人股的非公开、非公正交易,甚至出现幕后非法交易,为大股东操纵公司、操纵二级市场提供了可乘之机,在破坏二级市场正常交易秩序的同时,严重侵害了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3、利用资本的多数决原则侵害中小股东权益。

  资本多数决原则是股东平等原则的必然要求,每个股东都是平等的,但并非每个股东对公司的权力都是一样的,大股东由于拥有较多的股份,而拥有较大的表决权,按照这一原则,持股最多股东的意思就是公司的意思,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没有另外的一个权力对抗制约大股东的权力,那么这个权力极有可能通过公司而被滥用,其结果必然会侵害中小股东权益。

  4、利用关联企业转移公司资产,从而侵害中小股东权益。

  关联企业在公司法律体系中有其重要的地位,由于商业的发展和经济活动的多样化,公司间的合并、分立或公司的集团化促使不同公司间的联系越来越紧密,股份有限公司之间由于控股、兼并等行为往往出现利润的分享,企业间的依附等情况。虽然关联企业各自都是独立的法人企业,它们之间进行经济交易自然要计价收费,但由于二者之间有关联关系,一方可以控制另一方,或同被第三方所控制,所以它们之间的交易作价属于公司集团内部的转让定价,这种交易作价可以由公司集团进行控制。因此出现了公司利用与其他公司间的关联关系转移利润或债务,从而损害中小股东权利的现象。例如,大股东利用其在股份有限公司中的支配地位,通过高价收购或低价销售的方式,将公司的利益转移到与自己有关联的企业,从而导致对其他股东利益的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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