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我国《合同法》第73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那么当代位权发生纠纷时,要遵循什么样的审判原则呢?下文为您详细介绍。
1、次债务人应对所欠债务人债务是否清偿负举证责任
次债务人应对所欠债务人到期债务是否清偿及以何种方式清偿承担举证责任,否则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2、次债务的代物清偿约定未履行,不影响代位权行使
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存在以代物清偿方式清偿债务的约定,若次债务人未实际履行,债权人仍有权行使代位权。
3、次债务数额是否确定,不影响债权人代位权的行使
债务人债务到期后,对到期次债务的展期行为无效。债务人与次债务人间债务数额是否确定,不影响代位权行使。
4、代位诉讼开始后,债务人无权再处分次债务人债权
代位权诉讼程序开始后,债务人即丧失了主动处分次债权的权利,次债务人如果履行义务,只能向代位权人履行。
5、次债务人拒不提供相关证据时,次债务额如何认定
代位权行使不一定要经过诉讼、仲裁,只要是明确的债权即可,次债务人拒不举证时,由法院结合相关证据认定。
6、代位权人有权诉请确认债务人与次债务人合同无效
在债务人无法主张权利的情况下,债权人可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债务人与次债务人所签合同无效,以行使代位权。
7、代位权行使,以债务人对次债务人享有债权为前提
在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债权因双方实际抵扣行为而消灭的情况下,债权人向次债务人行使代位权的主张不能成立。
8、债务人享有确定到期债权,是代位权诉讼成立前提
在债务人对次债务人是否享有到期债权的事实不确定的情况下,债权人对次债务人提起代位权诉讼的,不应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