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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位诉讼中由谁承担举证责任呢?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16-03-16  点击次数:173

  导读:我国《合同法》第73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那么在债务纠纷中的代位诉讼由谁要承担举证责任呢?下文为您详细介绍。

  1、债权人即代位诉讼中的原告应就其行使代位权的诉讼主张承担举证责任,主要包括:

  (1)债权人对代位诉讼中存在的两个合法债权债务关系须举证证明,这是代位诉讼的前提和基础,其中对债务人与次债务人的债权债务关系,债务人、次债务人尤其必须履行诚实协助的义务,不得故意伪造、隐匿证据,妨碍债权人举证;

  (2)债权人应对其提起代位诉讼,实现其债权的保全的必要性举证证明,特别是按《合同法》解释规定,要明确债权人行使代位权所附条件成就,两项合法债权期限已届满,而债务人对次债务人尚未提起诉讼等等。

  2、债务人对债权人主张对其行使债权的抗辩事由负举证责任;对其与次债务人的债权债务关系的有关情况负诚实协助的证明责任;

  3、第三人即次债务人对其抗辩债务人的一切抗辩事由,如不可抗力、诉讼时效等,可以同样对抗债权人,负相应的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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